認證內容摘要
1、指令介紹:
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PED的規定。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。
歐盟承壓設備指令由97/23/EC更新為2014/68/EU,新指令將于2016年7月19日起強制實施《承壓設備指令》(以下簡稱PED指令)是歐盟眾多指令中針對承壓設備的指令,對承壓設備基本安全要求(ESRs)做了規定,保持了歐盟承壓設備的現有安全水平。其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.5bar的承壓設備和成套設備的設計、制造和合格評估。

具體內容更新日期如下:
2014/6/27:發布;
2014/7/17~2015/2/28:第13條過渡期;
2015/2/28~2015/6/1:舊指令第9條與新指令第13條可同時使用;
2015/6/1:取消舊指令第9條,使用新指令第13條;
2016/7/19:取消97/23/EC,實施2014/68/EC。
2、認證模式改變:

3、PED指令風險等級劃分:
根據PED附錄II的規定,承壓設備可分為I、II、III、IV四個合格評估等級。對于危險性很低的承壓設備可按照成熟的工程實踐SEP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進行操作。
為實現承壓設備的分類,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識。
1) 設備類型 : 壓力容器、管道、壓力附件、安全附件
2) 流體狀態:氣體或液體。在設備最高工作溫度下,若流體的飽和蒸汽壓(表壓)不超過0.5bar,則視為液體,否則應視為氣體。
3) 流體組別
1組——危險性流體:易爆炸的、極易燃的、高度易燃的、易燃的(最高許用溫度超過閃點)、劇毒的、有毒的、和氧化的
2組——非危險性流體:1組以外的流體
4) 設備最高許用壓力PS和體積V/公稱尺寸DN
5) 設備最高工作溫度TS
根據以上信息,參照《風險等級劃分依據》制造商可以確定PED附錄II中的相關分類圖表,然后在選定分類圖中,根據設備的最高許用壓力PS和容積V/公稱尺寸DN,標出坐標點,從而確定承壓設備的類別。
承壓附件既可按壓力容器也可按壓力管道分類,二者中取其相關的一種。當容積和公稱尺寸都被認為相關時,承壓附件的類別應取其中的最高類別。
安全附件一般被歸為IV類,但是作為特列,一些特殊設備的安全附件可歸屬于與其所保護設備相同的類別。